(2015)盐边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杨伍力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伍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盐边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盐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伍力,男,1970年3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文盲,农村居民,住盐边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盐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伍力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世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伍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份,被告人杨伍力窜至盐边县红果乡街道谢某某住房以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谢某某存放在卧室内的三部手机盗窃。后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部手机总价值1276元。2.2014年8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杨伍力伙同华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在逃)、马某某(在逃)、刘某某(在逃)窜至米易县草场乡克朗村四社的移动通信基站用剪刀、胶把钳、钢锯等工具盗窃该基站的电缆线100余斤,被四川移动米易分公司员工段红福等人发现后,杨伍力等人将已剪断的电缆线丢弃逃离现场。导致移动公司共计34个2G、3个4G基站中断长达4小时27分钟,影响米易县克朗村、普威镇周边及城区周边移动用户数19970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综合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2014年8月28日,四川移动米易分公司员工段红福电话报警称四川移动米易分公司位于米易县草场乡克朗村四社的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克朗基站)被盗。当日,米易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此案。2014年9月24日,盐边县公安局对谢某某家被盗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关于杨伍力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证实:杨伍力系公安机关根据同案犯华某某的供述将其抓获。经民警法制宣传教育后如实交代盗窃米易克朗基站及入户盗窃肖阳手机的犯罪事实。(3)户籍证明;证实:杨伍力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证实杨伍力盗窃手机的证据(1)被告人杨伍力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一天其到谢某某家,在谢某某家的柜子上盗窃了3个白色的触摸屏手机。其中2个手机自用,另外一个给其舅子莫某某(音译)。(2)被害人肖某某陈述(手机失主)及关于谢某某被盗案说明;证实:8月份左右,其回家发现门打开的家里有人翻过,清理后发现被盗了三普牌、步步高牌、海尔牌直板触屏智能手机各一部。谢某某、谢贵军、肖阳系同一人。(3)证人毛某某(莫某某)证言;证实:杨伍力是其姐夫,其在今年9月22日晚上看见杨伍力有三个手机,让他送了一个手机给其使用。(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29日,杨伍力对盗窃谢某某手机的现场进行了指认。(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边价认鉴(2014)61号意见通知书、鉴定机关及资质证明;证实:2014年9月24日、10月14日、公安机关对杨伍力盗窃的三部手机予以扣押。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部手机价格为1276元。3.证实米易克朗基站电缆线被盗的证据(1)被告人杨伍力供述;证实:2014年8月底,其在红果乡遇到华某某及他的三个朋友。晚上21点钟时,五人到米易县���后华某某说要去偷基站里的电缆线;然后留了一人在路边守车,然后其在基站门口放哨,华某某和那两个男的用钳子把基站的门撬开后进去偷电缆线。其进去帮忙抱电缆线时被人发现后扔下电缆线逃跑了。(2)证人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多号,在街上遇到杨伍力后就与马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一同到了盐边县新县城。马某某说对米易很熟悉,可以去一个基站盗窃,五人均同意。到克朗基站后,五人用胶把钳把先门锁弄坏,马某某叫杨某某、刘某某在基站外面望风,其与马某某、杨伍力三个人换着用剪刀、胶把钳、钢锯把连接在机器上的电缆线剪下来,有半个小时左右。后来听到外面有人在喊,五人就分开向公路方向跑了。(3)证人段红福证言;证实:2014年8月27日晚上22时45分其和李安明在值班中接到系统报警克朗基站异常,便立即赶去现场,发现有五��人分开逃跑了。基站的防盗门被撬坏,基站内所有设备的电源线都被剪断放在一个蛇皮口袋里。基站电源线被剪断后抢修了两个小时,导致普威、白坡、麻陇三个乡镇的通讯都处于瘫痪状态。(4)证人蔡某某、易某某、朱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28日晚上23时许,手机网络就突然连不上了直到第二天早上才恢复正常。(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称量笔录,杨伍力、华某某辨认盗窃的电缆线称量照片;段红福指认被盗的电缆线照片;测量笔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边价认鉴(2014)6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关及资质证明;证实:华某某辨认出一同盗窃克朗基站的被告人杨伍力。经被告人杨伍力指认盗窃现场为克朗基站内;经段红福指认克朗基站内的电缆线被盗,公安机关对被盗电缆线进行了称量。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电缆线的价格为2804元。(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9月24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杨伍力盗窃电缆线使用的双庆摩托车一辆。(7)四川移动米易分公司基站被盗损失报告;证实:米易克朗基站被盗直接物资损失价值14495.54元。导致四川移动米易分公司共计34个2G、3个4G基站中断长达4小时27分钟,影响米易县克朗村、普威镇周边及城区周边移动用户数19970户,造成业务损失共计36480.9元。直接、间接损失共计50976.4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伍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伍力伙同他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导致公用电信信号中断,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杨伍力予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伍力对公诉机关当��出示的证据及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以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人杨伍力均无异议,本院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证据。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1.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杨伍力窜至盐边县红果乡街道肖某某(别名谢某某)家,见肖某某家中无人,便把门锁撬开后进入卧室,将肖某某放在柜子上的3部手机盗走。经盐边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的三普牌手机价格为168元;步步高牌手机价格为774元;海尔牌手机334元,共计1276元。2014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伍力处扣押三普手机一部、步步高手机一部;2014年10月14日,在毛来呷处扣押海尔牌手机一部。2.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杨伍力在盐边县红果街头遇到华某某(另案处理)后,便与华某某及华某某的三个朋友杨某某(在逃)、刘某某(在逃)、马某某(在逃)相互邀约一起到米易县盗窃基站电缆线以供其购买毒品。22时许,五人驾乘摩托车窜至米易县草场乡克朗基站,将克朗基站门锁破坏后,用胶把钳、剪刀、钢锯等作案工具将该基站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剪断后准备盗走。当晚22时45分,四川移动米易分公司员工接到系统报警后立即赶到克朗基站,被告人杨伍力等人将已剪断的电缆线丢弃并逃离现场。员工段红福于2014年8月28日9时20分向公安机关报警。2014年9月24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杨伍力抓获并对其进行教育后,被告人杨伍力交代了盗窃克朗基站的犯罪事实。米易县克朗基站因电线被损坏导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米易分公司共计34个2G、3个4G基站中断长达4小时27分钟,影响��易县克朗村、普威镇周边及城区周边移动用户19970户。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剪断的电缆线价格为2804元。另查明,被告人杨伍力在被公安机关掌握其盗窃克朗基站电缆线线索抓捕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入户盗窃肖阳手机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4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杨伍力盗窃克朗基站电缆线使用的一辆红色双庆牌摩托车。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伍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2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伍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截断通信线路的方式,盗窃基站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导致19970户用户通信中断达4小时27分钟,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伍力与他人邀约行窃,积极参与犯罪,与他人作用相当。被告���杨伍力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入户盗窃事实,应以自首论;鉴于被告人杨伍力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本院对被告人杨伍力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伍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将赃物三普牌手机一部、步步高牌手机一部、海尔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肖阳;三、作案工具红色双庆牌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沈 馨代理审判员 秦盛兰人民陪审员 艾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学雄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