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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开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许为付、张晓明等与张晓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为付,张晓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开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许为付。被告张晓明,成年,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为付诉被告张晓明、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为付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晓明、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为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为付承担。审判员  王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