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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7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史军伟、胡建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史军伟,胡建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764-2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史军伟。被告:胡建安。本院受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军伟、胡建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1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