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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淄博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淄博分公司因遗失出票银行为齐商银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0日、票据到期日为2015年5月10日、出票人为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收款人为山东齐都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50万元、号码为31300052/24704227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因申请人票据已找到,要求撤回公示催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淄博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