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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民初字第1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谊,肖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1356-1号原告胡友谊,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蒋虎,邛崃市临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利红,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友谊诉被告肖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友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万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