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民初字第1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谊,肖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1356-1号原告胡友谊,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蒋虎,邛崃市临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利红,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友谊诉被告肖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友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万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