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李某,男,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黄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梁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