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王海建与王玉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建,王玉龙,巨野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王海建,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玉龙,男,成年人,住巨野县。被告巨野县供电公司,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国,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建诉被告王玉龙、巨野县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郅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