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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王海建与王玉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建,王玉龙,巨野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王海建,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玉龙,男,成年人,住巨野县。被告巨野县供电公司,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国,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建诉被告王玉龙、巨野县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郅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