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夏德珍申请执行吴永芳、刘婷车辆过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德珍,吴永芳,刘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夏德珍,女,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吴永芳,女,1937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刘婷,女,198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二被执行人依法将轿车一辆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在执行过程中,大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协助我院进行了车辆过户,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大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