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郭术君与付瑞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术君,付瑞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35号申请人郭术君,男,1959年3月24日生,满族,个体,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发永乡车道沟村西车道沟**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付瑞银,男,1964年12月24日生,族,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乡根菜沟村。身份证号。申请人郭术君与被申请人付瑞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术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付瑞银驾驶的冀H8N3**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术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付瑞银驾驶的冀H8N3**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