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金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金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735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峰,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十铺支行行长。被告:刘金友,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