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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楚四群与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四群,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商初字第477号原告:楚四群。被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四群与被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四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楚四群负担。审判长  鲁守学审判员  狄邦全审判员  王广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苓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