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汤石连与单雄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石连,单雄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555号原告:汤石连,住广州市萝岗区。被告:单雄根,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石连与被告单雄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石连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于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石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石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汤石连负担。审判员 满华英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柳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