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翁法执字第4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华与缪兴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缪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307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男,汉族,住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缪兴海,地址翁牛特旗。李华与缪兴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缪兴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华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缪兴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缪兴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栋审判员 朱 志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大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