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况敏与被告桂林三金西瓜霜生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敏,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桂林三金西瓜霜生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况敏,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香镇,董事长。被告桂林三金西瓜霜生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骖鸾路12号。法定代表人邹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敏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桂林三金西瓜霜生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敏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宏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