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兴民初字第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盐城中欧置业有限公司与谭晶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亭兴民初字第0752号原告盐城中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313号。法定代表人陈卫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长余,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晶文,居民。原告盐城中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晶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伟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中欧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长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晶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盐城中欧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盐城义乌商贸城*幢*号商品房出卖给被告,按合同约定余款在2011年3月30日前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未付清余款。现诉请法院判决: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缴纳剩余房款28万元,并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谭晶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涉案内容有:“原告盐城中欧置业有限公司(出卖人)将其开发的位于盐城市开放大道西、新北路南盐城义乌商贸城*幢*号商品房出售给被告谭晶文(买受人),房屋总房款666900元;被告于2011年1月3日前支付336900元(被告已实际支付),余款33万元在2011年3月30日前付清…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2天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2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未付清余款。2014年7月11日,原告因本案事宜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新兴法庭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经民调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盐城中欧置业有限公司认可其在2014年9月30日收到被告给付的房款5万元。以上事实部分,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依双方约定按照案涉合同第7条第1款第1项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即被告应“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2天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谭晶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作答辩,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晶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中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款28万元及违约金(以33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付;以28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付)。案件受理费5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谭晶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静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