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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柏友与杨桂花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2号原告:王某某,男,2015年1月死亡。委托代理人:王丽娟,新疆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6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系原告的女儿。被告:杨某某,女,1942年5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委托代理人:喜建军,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0日死亡,鉴于本案分割财产系追索扶养费,现追索扶养费的原告王某某死亡,依法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745元,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家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