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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与陈囿霖信用卡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陈囿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曾优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浩宁、胡琛,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囿霖,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囿霖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囿霖应偿付借款12333.52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堂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