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95号原告:王某某,住隆化县。电话:182XX****XX。委托代理人:王津,住隆化县。被告:张某某,住隆化县。电话:15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由院长决定免交。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