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罪犯赵陈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陈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1384号罪犯赵陈军,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10)祁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陈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11月1日交付执行。2013年3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赵陈军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陈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辉审 判 员 胡明华人民陪审员 周龙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桂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