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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庆执民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晓炜与林兴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炜,林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庆执民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杨晓炜。被执行人林兴福。本院在执行(2012)丽庆商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杨晓炜与林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兴福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晓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兴福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林兴福的金融存款、国土资源、房产、车辆、证券等,查询到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由于没有查找到被查封车辆下落,一时无法处置,除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林兴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兴福下落不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林兴福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晓炜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庆执民字第38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长松执行员  王 云执���员叶庆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