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郑志田、姚振生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志田,姚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4号申请人郑志田,居民。申请人姚振生,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郑志田、姚振生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志田、姚振生房屋买卖合同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9月22日经谷城县石花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郑志田将其位于石花镇后畈社区1组坐南朝北2间2层房屋一套转让给姚振生,转让价款218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15日内付50000元,2005年正月18日前支付100000元,2015年5月1日前付清剩余款88000元,该房屋所有权归姚振生。二、四至边界:东为公用道子,南为门前道场保证公用通行,西与曹世明相邻,北与肖姓围墙为界,但郑志田负责北面窗户外肖姓不能砌墙,以免影响采光通风。三、该房无“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四、质量保证:郑志田保证该房屋一年内出现主体结构问题,由其负责维修,但出现裂纹除外。水电立户、费用由郑志田负责。五、郑志田负责西边(4米)通道道路畅通无阻。六、郑志田为姚振生无偿提供车位一个。七、违约责任:违约方支付对方房款百分之十违约金,姚振生不按时支付款项,应支付对方1%利息。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