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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尤文良、许志红等与施有毅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怡;尤文良;许志红;施有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37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陆怡。委托代理人王嵘,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尤文良。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许志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施有毅。再审申请人陆怡因被申请人尤文良、许志红与被申请人施有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执字第677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怡申请再审称,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涉案的债务为施有毅、陆怡夫妻共同债务,不符合事实。经其查明,施有毅取得借款后,大部分划入了案外其他公司,其余部分也转给了案外人,均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陆怡从未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借款中受益,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据此,其要求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查明,尤文良、许志红于2013年3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施有毅偿还借款。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定施有毅应分期偿还尤文良、许志红借款共计811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等。一审法院据此出具了(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调解书。嗣后,因施有毅未能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尤文良、许志红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申请追加陆怡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经听证审查后,作出本案裁定,追加陆怡为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调解书确定的施有毅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陆怡针对一审法院在执行阶段就已生效民事调解书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条件,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陆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 峰审 判 员  王泳雷代理审判员  黄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