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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林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021号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无业,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6月12日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2月23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社区戒毒三年;于2014年5月7日、8月19日再次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患有窦性心动过速未执行),后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枝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绪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4日至8月18日,被告人林某在枝江市城区盗窃作案3起,盗窃现金3000元,价值3021元的三星S4手机一部。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三星S4手机一部无异议,但辩解仅盗窃现金1500元。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至8月18日,被告人林某在枝江市城区盗窃作案3起,盗窃现金及物品价值人民币602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8月4日4时许,林某翻窗进入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友谊大道“九天宾馆”三楼316房间内,将房客李某钱包内1600元现金盗走。2、2014年8月9日4时许,林某前往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公园路“万枝网吧”准备上网,趁网吧收银员陈某打瞌睡之际,将网吧收银机内1400元现金盗走。3、2014年8月17日凌晨3时许,林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丽橙酒店”大厅内,趁前台工作人员马某打瞌睡之际,将其放置于前台柜台上的一部白色三星S4手机(串号为355799051208807)盗走,后以1100元出售至枝江市环球寄售商行。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21元。该手机已退回,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枝江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林某体检报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员身份信息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施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陈某、马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枝江市物价局《价格鉴定意见书》;枝江市公安局《辨认笔录》;《丽橙酒店的监控视频》《万枝网吧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林某辩称仅盗窃现金1500元的辩解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林某所盗赃款30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书辉审 判 员  毛成华人民陪审员  李虹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