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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法民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某某,男,生于1982年10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邻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邓健,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87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四川省邻水县人。上诉人梅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3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梅某某明确表示放弃参加庭审诉讼。经本院告知梅某某不到庭诉讼的法律后果后,梅某某仍拒绝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梅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拒绝参加庭审诉讼活动,视为自动放弃其上诉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梅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梅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昀审判员 伍素萍审判员 高建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