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行执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邵俊玲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交通运输局,邵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陵行执第5号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芦清海,局长。被执行人邵俊玲,女,1970年3月出生,住陵县。申请人陵城区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陵交罚字(2014)第01408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陵��区交通运输局,于2014年8月发现被执行人邵俊玲在神头镇南街村公路旁违章搭建商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和《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山东省公路占用补偿(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申请人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了陵交罚字(2014)第01408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处罚内容是:1、限期三日内拆除违章建筑物;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陵县交通局路政大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陵城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陵交罚字(2014)第0140815001号行政处罚书,于2014年8月2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俊玲,被申请人邵俊玲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陵城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陵交罚字(2014)第0140815001号行政处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邵俊玲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陵城区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准予执行陵城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陵交罚字(2014)第01408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二、被执行人邵俊玲必须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违章建筑物拆除,逾期不拆除由陵县交通运输局组织人员强制拆除;罚���50000元、加处罚款50000元、执行费1400元交到陵城区人民法院;三、被执行人邵俊玲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徐一超审判员 王焕强审判员 王思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