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常德海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经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海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经远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15号原告常德海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王家铺社区十组。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晓邦,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经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楠沙社区洞庭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孙毛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海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经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992元,由原告常德海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爱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