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贾官村民委员会与王洪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3394号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贾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颐泽社区。法定代表人:许业莲,主任。被告:王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贾官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洪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贾官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贾官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贾官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贾官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白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