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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儋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燕果与林书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果,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儋民初字第238号原告王某果,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住海南省临高县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46002819870101xxxx。被告林某,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7102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果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果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果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小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芬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陈永光撰稿:贾小静校对:邓芬芬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19日印制(共印7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