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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洪坤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坤,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1683号原告王洪坤,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被告刘杰,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坤诉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坤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坤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洪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穆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