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洪坤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坤,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1683号原告王洪坤,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被告刘杰,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坤诉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坤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坤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洪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穆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