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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商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淮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建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商初字第985号原告淮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锦贵。委托代理人陈学文。委托代理人孙风成。被告陈建考。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秀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