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绿民二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淑娥、于长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淑娥,于长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668号原告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与普阳街交汇处中海凯旋门A2栋1单元二楼。法定代表人徐波,总经理。被告周淑娥,女,1964年5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被告于长富,男,195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淑娥、于长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淑娥、于长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6.00元减半收取为216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立春代理审判员  邵 汀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