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靖江市斜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江市斜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宇山万向传动轴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民森机械有限公司,姚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靖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斜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79357-0,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康桥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浩芳,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宇山万向传动轴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2591-3,住所地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E1地块。法定代表人姚安程,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民森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54640-1,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迎新路8号。法定代表人钱亦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姚文中,男,1968年10月19日生。靖江市斜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宇山万向传动轴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民森机械有限公司、姚文中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泰靖商初字第0179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一、本金归还方式:宇山万向传动轴制造有限公司结欠靖江市斜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1000万元,约期于2014年5月8日前归还200万元,同年10月30日前、11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归还200万元,下余200万元本金于2015年1月30日前还清。二、利息归还方式:宇山万向传动轴制造有限公司归还靖江市斜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按照本金1000万元、月利率17.4‰计算至同年5月8日,自同年5月9日起按照本金800万元、月利率17.4‰计算至同年10月30日,自同年10月31日起按照本金600万元、月利率17.4‰计算至同年11月30日,自同年12月1日起按照本金400万元、月利率17.4‰计算至同年12月30日,自同年12月31日起按照本金200万元、月利率17.4‰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约期于2015年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三、江苏民森机械有限公司、姚文中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的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诉讼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正在执行中,本案需待其他案件的执行结果再作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正在执行中,本案需待其他案件的执行结果再作处理,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泰靖商初字第017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案件的执行结果出来以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瓒审 判 员 蔡明义审 判 员 赵浩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夏黄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