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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汉呈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美春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呈枫商贸有限公司,陈美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呈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一号第一企业社区**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胜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春,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雄涛,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武汉呈枫商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美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武汉呈枫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呈枫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呈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交,一审邮寄送达费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武汉呈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铭俊审判员  黄大庆审判员  陈蔚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