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普宁市华雅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杨少文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普宁市华雅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普宁市华雅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军埠镇石桥头村中片。法定代表人:杨少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普宁市华雅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温岭泽国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400052/24514100,票面金额为62100元,出票人温岭市宝盈机床有限公司,收款人云南合信源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普宁市华雅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普宁市华雅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干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怡璐人民陪审员 罗胜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彬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