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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陈礼林与盛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林,盛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陈礼林,男,194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盛建新,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礼林诉被告盛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礼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菊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