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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269号-1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廖坤闯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廖坤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69号-1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刘加隆,行长。被执行人廖坤闯,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廖坤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廖坤闯应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49867.8元及利息4013.52元、滞纳金7493.39元、账单分期手续费7524.45元、年费3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3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辖区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育生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