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杜上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上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上海,男,汉族,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6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同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4)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上海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明、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上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底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上海到宿州市埇桥区同科小区,采取拨门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27号楼102室,将被害人曹某家中的1台索尼笔记本电脑和存钱罐盗走,存钱罐内有现金约10000元。经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索尼牌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二、2014年1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上海到宿州市埇桥区银河绿苑小区,采取爬阳台防盗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64号楼1单元201室,从被害人周某家中盗走现金2300余元。三、2014年1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上海到宿州市埇桥区河畔1号小区,采取爬阳台防盗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4号楼2单元203室,从被害人姜某家中盗走现金3000余元、西洋人参2盒、洋酒2瓶、ZIPPO牌大火机1个、山度仕男式手表1只、女士金表1只。四、2014年1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上海到宿州市埇桥区明日世纪花园小区,采用爬阳台防盗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B13-8号室,从被害人夏某家中盗走现金900元、大苏牌香烟6条、硬中华香烟3条、小熊猫香烟1条。五、2014年3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上海到宿州市埇桥区两淮新城小区,采取支梯子爬楼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D2-8-106室,从被害人范某家中盗走玉质酒杯1套、玉质香炉1个、玉质鱼1个、玉镯子1个、玉扳手1个、玉牌1个及3瓶茅台酒。六、2014年3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上海到宿州市埇桥区同科小区,采取爬阳台防盗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3号楼202室,从被害人崔某家中盗走现金200多元,镜子1个。七、2014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上海到宿州市埇桥区明日世纪花园小区,使用夹力钳剪断防盗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B12-9号室,从被害人张某家中盗走现金10000元、茅台酒8瓶、五粮液酒6瓶、4块玉、2副字画、项链1条、戴梦得钻戒1枚、纪念银币2枚、寿山石印章模子1枚。经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戴梦得钻戒价值人民币19000元。八、2014年4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上海到宿州市埇桥区天鹅湾小区,采取爬阳台防盗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A52栋102室,从被害人沈某家中盗走现金1400元、信用卡马年纪念币(18K金、内有现金100元)×25张、卡西欧运动手表1只。经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卡西欧运动手表价值人民币7055元。九、2014年4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上海到宿州市埇桥区华电小区,采取爬阳台防盗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8号楼东一楼被害人吴某家中盗走现金5000余元、铂金项链1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杜上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盗窃公民财物,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13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上海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杜上海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杜上海当庭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盗窃现金只是3700元,第七起盗窃现金只是1200元,但没有字画。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年底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上海到宿州市埇桥区同科小区,采取拨门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27号楼102室,将被害人曹某家中的1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及现金3某经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索尼牌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宿价证鉴(2014)1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索尼牌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二)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杜上海于2014年4月15日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明她某2013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她弟弟早上起床发现放在餐桌上的一台黑色索尼笔记本电脑及电视柜上一个存钱罐被盗了,存钱罐里有现金10000元左右。(四)被告人杜上海的供述与辩解,称2013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3时许,他从本市雪枫公园东边变电站翻墙进入同科小区院子里,在变电所东边第二排从西边往东第二户一楼一户人家里偷一个黑色的索尼牌笔记本和一个存钱罐,里面有3700块钱。二、2014年1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杜上海到宿州市埇桥区银河绿苑小区,采取攀爬阳台防盗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64号楼1单元201室,从被害人周某家中盗走现金23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杜上海于2014年4月15日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二)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他家住本市银河绿苑小区64栋1单元201室。2014年1月27日凌晨4时许,他妻子听见响声起来发现大门和阳台门都被开了,阳台卧室内及客厅都被翻动过了,放在羽绒服内的现金2300余元被盗。小偷是翻窗户入室的,阳台窗户没有扣死。(三)被告人杜上海的供述,称2014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4点,他在本市银河绿苑小区西边从南往北第三排最西边201室偷了现金2300块钱,他关门走时,那家人醒了,他就跑了。三、2014年1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上海到宿州市埇桥区河畔一号小区,采取攀爬阳台防盗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4号楼2单元203室,从被害人姜某家中盗走现金3000余元、西洋人参2盒、洋酒2瓶、ZOOP牌大火机1个、山度仕牌男式手表1只、女士金表1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杜上海于2014年4月15日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二)证人李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证人李某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7号杜上海是向其出售西洋人参的被告人。(三)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明他家住在本市河畔一号小区4号楼2单元203室。2014年1月27日早上,他起床发现大门开着,检查发现家中被盗现金3000余元、西洋人参2盒、洋酒2瓶、ZOOP大打火机1只、男士山度仕牌手表1只、女士金表1只。小偷是夜里从阳台窗户入室,窗户被撬开了。(四)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宿州市埇桥区西昌南路工商局家属楼下经营小鹏食品经营部。2014年年初时候,杜上海到店里来,向他出售过烟酒以及一小盒西洋人参。(五)被告人杜上海的供述,称2014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3点钟左右,他到本市河畔一号小区4号楼,从二楼防盗窗户爬进一户人家,偷了现金3000多元、西洋人参2盒、洋酒2瓶、ZOOP大打火机1只、男士山度仕牌手表1只、女士金表1只。四、2014年1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上海到宿州市埇桥区明日世纪花园小区,采用攀爬阳台防盗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B13-8号室,从被害人夏某家中盗走现金900元、大苏牌香烟6条、硬中华香烟3条、小熊猫香烟1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杜上海于2014年4月15日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二)被害人夏某的证言,证明他家住本市明日世纪花园小区B13-8号。2014年1月30日上午8时许,他发现家中被盗现金900元、大苏牌香烟6条、硬中华香烟3条、小熊猫香烟1条。小偷是从院内上一个梯子爬进的二楼,从二楼到一楼实施盗窃的。(三)被告人杜上海的供述,称2014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3点左右,他到本市明日小区B13-8号一家住户,从过底下拿梯子放在主楼东边墙上的二楼,进屋里偷了现金900元、大苏牌香烟6条、硬中华香烟3条、小熊猫香烟1条。五、2014年3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上海到宿州市埇桥区两淮新城小区,采取支梯子爬楼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D2-8-106室,从被害人范某家中盗走玉质酒杯1套、玉质香炉1个、玉质鱼1个、玉镯子1个、玉扳手1个、玉牌1个及3瓶茅台酒。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杜上海于2014年4月15日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二)证人许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许某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8号杜上海是向其出售玉器的被告人。(三)被害人范某的证言,证明他家住本市两淮新城D2-8-106室。2014年3月12日早上7时许,他发现家中二楼阳台支一个梯子,怀疑进小偷了,经检查家中被盗三幅字画、古代玉壶1个及6个玉杯、玉质香炉1个、古代铜镜1个、玉质鱼1个、玉镯子1个、玉扳手1个、玉牌1个及几瓶茅台酒。(四)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宿州市埇桥区贴手机膜兼做玉器生意,经营地点在武夷商城、华夏天桥下及大润发超市北侧。2014年3月17日晚上,杜上海到大润发超市北侧的夜市,出售给他1件玉质绿色鱼形摆件。(五)被告人杜上海的供述,称2014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3点钟左右,他到本市两淮新城小区的靠环城河别墅区,从一户人家的北侧支了个梯子,爬到二楼,然后从二楼小门进屋下到一楼,在一楼客厅偷了酒具1套、玉香炉1个、玉质鱼一个、玉镯子1个、玉扳手1个、玉牌1个及3瓶茅台酒。后来他将玉鱼和一些小玉件卖给在大润发门前手机贴膜的人了。六、2014年3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上海到宿州市埇桥区同科小区,采取攀爬阳台防盗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3号楼202室,从被害人崔某家中盗走现金200余元,镜子1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杜上海于2014年4月15日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二)被害人崔某证言,证明他某2014年3月17日早上,他起床后发现家中二楼阳台窗户被打开了,被盗现金200多元及1个合金材质的小镜子。(三)被告人杜上海的供述,称2014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3点多钟,他到同科小区东大门靠南边的一栋楼,从一楼防盗窗爬上去,二楼的一户人家防盗窗没关,他进屋里偷了200多块钱,还有1个镜子。七、2014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上海到宿州市埇桥区明日世纪花园小区,采取用夹力钳剪断防盗窗后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B12-9号室,从被害人张某家中盗走现金1200元、茅台酒8瓶、五粮液酒6瓶、4块玉、项链1条、戴梦得钻戒1枚、纪念银币2枚、寿山石印章模子1枚。经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戴梦得钻戒价值人民币19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宿价证鉴(2014)1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戴梦得钻戒价值人民币19000元。(二)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杜上海于2014年4月15日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三)证人惠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证人惠某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9号杜上海是向其所经营的福大幅金店维修点抵押戒指的被告人。(四)收据存根,证明被告人杜上海向惠某经营的福大福金店维修点抵押戒指借款人民币950元的事实。(五)被害人张某证言,证明他家住本市明日世纪花园小区B12-9室。2014年3月17日,他们全家到外地旅游,3月21日19时许回到家,发现家中的窗户防盗铁栏被剪断了,大门防盗锁也没有了,被盗现金10000元、茅台酒8瓶、五粮液酒6瓶、4块玉石、戴梦得品牌钻戒1枚、项链1条、纪念银币2枚、1块寿山石私章模子。(六)证人证言1、证人惠某的证言,证明他经营的福大福金店维修点在本市淮海路苏果超市南50米左右路东。2014年4月4日杜上海拿一个戒指到他店里抵押了950元。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公安机关出示的戴梦得品牌戒指是淮海路戴梦得珠宝店内卖出的,售价人民币19000元左右。(七)被告人杜上海的供述,称2014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3点钟左右,他到本市明日世纪花园小区北门第三排东头第一户,用加力钳把该户的防盗窗剪了个洞,从窗户爬进去后,偷了现金1200元、茅台酒是8瓶、五粮液酒是6瓶、4块玉、项链1条、戴梦得铂金的钻戒1枚、纪念银币2枚、寿山石印章模子1枚。后来他将偷来的钻戒以950元价格抵押给苏果超市南边福大福金银首饰维修点的人了。八、2014年4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上海到宿州市埇桥区天鹅湾小区,采取攀爬阳台防盗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A52栋102室,从被害人沈某家中盗走现金1400元、马年纪念币25张、卡西欧运动手表1只。经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卡西欧运动手表价值人民币705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宿价证鉴(2014)1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卡西欧牌运动手表价值人民币7055元。(二)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杜上海于2014年4月15日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三)被害人沈某的证言,证明他家住在本市天鹅湾小区A52栋102室。2014年4月2日8时许,他发现家里被盗现金1400元、马年纪念币25张、1只卡西欧运动款手表。(四)被告人杜上海的供述,称2014年4月2日凌晨3点左右,他到本市天鹅湾小区最北边的别墅区,攀爬阳台防盗窗进入一户人家,偷了现金1400元、信用卡马年纪念币25张、卡西欧运动款手表1只。九、2014年4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杜上海到宿州市埇桥区华电小区,采取攀爬阳台防盗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8号楼东一楼被害人吴某家中,将被害人吴某的现金5000余元、1条铂金项链盗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杜上海于2014年4月15日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二)辨认笔录,证明证人杨某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2号杜上海是向其出售项链的被告人。(三)被害人吴某证言,证明他家住在本市华电小区8号楼。2014年4月11日早上7时左右,他妻子起床发现家里窗户被撬掉了,被盗现金5000元及铂金项链1条。(四)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在蚌埠市百货大楼附近的步行街上做金银加工兼回收金银生意。2014年杜上海到他店里卖了1条铂金项链。(五)被告人杜上海的供述,称2014年4月11日凌晨3点多钟,他到本市华电小区水池子西边一个小别墅里,用螺丝刀把后面窗户卸掉后爬进去,在一楼大厅偷了现金5000元及1条铂金项链。后来他将项链卖给蚌埠市步行街一个加工戒指金银的加工点了。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由范某等被害人报案而案发。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杜上海被抓获。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杜上海身份事项。三、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杜上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6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1月15日假释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四、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办理被告人杜上海盗窃案中,因部分失主多次查找未果,部分赃物无法确定鉴定基准日,物价认证中心对无法确定鉴定基准日的赃物不予鉴定。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九起事实中,仅有第一、七、八起事实部分物品有价格鉴定结论,其余涉案物品暂不予鉴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上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4475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对被告人杜上海当庭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盗窃现金只是3700元,第七起盗窃现金只是1200元,但没有字画的辩解意见,经查,上述两起指控,被害人曹某陈述被盗现金10000元,被害人张某陈述被盗现金10000元及字画两幅但上述二被害人的陈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人杜上海予以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应认定盗窃现金为3700元,第七起事实应认定盗窃现金为1200元,该起事实中字画两幅不予认定。故对被告人杜上海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上海入户实施盗窃,盗窃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认定为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杜上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杜上海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上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杜上海退赔被害人曹晓娜经济损失人民币4700元、周治国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元、姜治华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夏文山经济损失人民币900元、崔涛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张丙奇经济损失人民币20200元、沈玉松经济损失人民币8455元、吴庆生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亚洲审 判 员 耿 乾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飞燕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