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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4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福治与唐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治,唐绍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415号原告陈福治,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唐绍峰,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治诉被告唐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治撤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陈福治负担。审 判 长  徐亚磊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