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4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福治与唐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治,唐绍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415号原告陈福治,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唐绍峰,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治诉被告唐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治撤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陈福治负担。审 判 长 徐亚磊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