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四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勇与被告周晓红、袁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勇,周晓红,袁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34-1号原告许勇,男,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周晓红,男,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袁猛,男,xx,汉族,住x。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勇与被告周晓红、袁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勇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晓红、袁猛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晓红、袁猛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立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梦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