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涞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赵凤花与赵连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花,赵连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3号原告赵凤花,女,住涞源县。被告赵连登,男,住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花与被告赵连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凤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凤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志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