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赵凤花与赵连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花,赵连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3号原告赵凤花,女,住涞源县。被告赵连登,男,住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花与被告赵连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凤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凤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志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