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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张帅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伟,张帅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王建伟,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被告张帅楠,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伟诉被告张帅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王建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马海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松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