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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铜陵和谐贸易有限公司与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和谐贸易有限公司,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保字第00008号原告:铜陵和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谈春明,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汪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和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汤宏平代理 审 判员 陈应明人民 陪 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周思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