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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震诉翁小云、陈桂木、翁仕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88号原告黄震,男,汉族。被告翁小云,女,汉族。被告陈桂木,男,汉族。被告翁仕香,女,汉族。本院根据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了(2014)深龙法布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翁小云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花园1栋×座3单元××号(房产证号:深房地字5000×××),并以担保人林×香(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村汇××商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号)作为担保。现原告黄震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原告黄震诉被告翁小云、陈桂木、翁仕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与被告就本案已达成还款共识,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翁小云房产的查封措施,并解除查封担保人林菊香的担保房产。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翁小云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花园1栋×座3单元××号(房产证号:深房地字5000×××)的查封;二、解除担保人林×香(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村汇××商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小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静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