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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1423号原告孙某某,女,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龚某某,男,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亲友调解已经和好,原告要求撤诉,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德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