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1423号原告孙某某,女,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龚某某,男,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亲友调解已经和好,原告要求撤诉,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德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