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磷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戴立权与陈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立权,陈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磷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戴立权,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陈汉泉,男,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立权诉被告陈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立权以其已与被告陈汉泉在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立权以其已与被告陈汉泉在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立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戴立权负担。审判员 陈 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李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