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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磷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戴立权与陈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立权,陈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磷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戴立权,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陈汉泉,男,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立权诉被告陈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立权以其已与被告陈汉泉在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立权以其已与被告陈汉泉在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立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戴立权负担。审判员 陈 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李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