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陈某某,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告周某某,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和好,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荣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