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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程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昌刑初字第392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2013年3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昌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4]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以(2014)昌刑初字第3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程某某现已被执行逮捕,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明毅华审 判 员  董恩科人民陪审员  陈同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