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李柏和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罗平支公司、黄正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柏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罗平支公司;黄正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罗民初字第57号 原告:李柏和,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人,驾驶员,家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代理人:陈改林,云南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罗平支公司。 代表人王文静,经理。 被告黄正荣,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居民,住罗平县,现住罗平县公安局住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柏和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罗平县公司、黄正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柏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柏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柏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 审判员 高森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