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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与王××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63-1号申请执行人杨×,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初字第065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乐红园小区二号楼一单元六○一室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至申请人杨×名下。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