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安徽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安徽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路800号创新产业园C4楼9层,组织机构代码:56495552-3。法定代表人梁小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彭生(该公司员工),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法定代表人韦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9元,由原告安徽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镛 关注公众号“”